案例:
刘某和张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共同去外地创业。因手中没有积蓄,婚后二人一直租房生活。为了让孩子在外地生活得好些,双方父母协商,共同出资为刘某和张某买了商品房。房子登记在了男方刘某名下。事过两年,女方张某出国发展,二人决定分手。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上,出现分歧。
评析:
就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就按份共有房屋的分割可遵照《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