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7年11月11日下午6时许,7岁的何某和黄某在某商场游玩时,被商场保安人员置疑偷了东西,两个小孩被带进保卫科问询并做笔录,何某供认其曾经偷过两次食物,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之后保安人员让何某叫来母亲对其罚款100元。过后,何某母亲几回要求商场退回罚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
此案中,商场的行为是否有错?为什么?
[分析]
商场在未当场捉住何某偷盗,又无任何依据证明原告有偷盗行为的情况下,将何某带进保卫科进行“问询”。而且仅凭7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述而确定其偷盗,并对其进行罚款是过错的;商场的行为是丑化了原告何某的品格,損害了原告的声誉。终究,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某商场向原告赔礼道歉,退回原告何某罚款100元,并补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