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加名是否代表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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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世界
2018年04月14日 16:33

夫妻间的房产归属怎么算?这是造成房产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婚房是大多数现代人结婚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但是婚房究竟归谁所有?是不是房产证加了你的名字就代表你拥有这套房?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什么情况房子才会属于你。

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我和林某相恋3年结婚,因为林某当时提出要先买房后结婚,于是我拿出了60万元买房(全款),并同意林某把产权证办理到我们两个人名下,之后我们两个人结婚,现在我们俩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房子归谁所有?

答:如果你们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做过财产公证,虽然这套房屋的购房资金全部是由你承担的,但房产证办理到你和林某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你与林某就本来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做了特殊约定,因此,这套房产应属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你和林某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或者根本就没有共同生活的,则法院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双方的房产份额。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我与张某是相恋两年后结的婚,当时考虑到两个人都是租房居住,我们俩就分别出资7万元和9万元共同首付购买了一套5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新房。购房时使用的是张某的名义,并用其名义做了42万元的按揭贷款。月供款和装修款都是由我们两个人共同承担的,但是房产证写的是张某的名字,不久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结婚两年了,却面临离婚。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的话,这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你们买房时虽然使用的是张某的名义,但从当时购房主要是为了双方的结婚居住需要,双方为此共同出资、共同负担月供又共同装修,由此可以推断出双方是以房屋共同所有为前提进行出资的。因此,这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张某取得房屋的话,则其应向你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承担剩余全部债务。

但假如张某对于你的出资情况不予承认,而你又提供不出自己确实参与出资、还款和装修的证据时,则该房产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双方并不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你只是在张某买房时提供资金支持的,该房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你的出资和负担的月供款部分,则由张某返还给你。

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问:我和李某2009年3月份结婚,婚前(2008年2月)李某首付20万元购买了一套8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60万元李某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2009年5月房产证下来后,我和李某共同用工资交纳月供款。现在因感情问题,我和李某面临离婚,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答:关于您问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对于配偶已经承担的归还贷款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而另一种观点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该类争议如何认定还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鉴于此建议大家对重大财产做出约定。

一方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问:我和我男朋友李某准备结婚,打算各出资20万元买房结婚。但是我们看中了一套60万元的精装修房屋。因购房资金不足,李某父母又拿出了20万元,凑齐购房款后,我们联名购买了房屋,然后办理了结婚手续,现在我们婚姻亮起了红灯,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的话房产该如何分割?

答: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首先要明确该款项是对子女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债权债务处理。如果是赠与,则除非李某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你们双方,一般推定为是对李某的个人赠与。在父母提供资助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实践中一般可区别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结婚前购房,一方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其一人名下,则其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其一人所有;

(2)结婚前购房,一方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另一方一人名下,则其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但若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于另一方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其一人的赠与。

(3)结婚前购房,一方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俩人名下,其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其一人的赠与。

编辑/马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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