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移植的技术和伦理规范

疾病
大众健康
2020年07月25日 04:54

2012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子宫移植做了种种技术和伦理上的规范,要求供体、受体和医疗小组都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如供体需子宫功能正常、身体健康,受体(患者)不能有遗传性疾病,医疗小组必须有在灵长类动物实验成功的经验,之后才能进行人体临床子宫移植;而且最好的供体是已有成功分娩史且无生育要求的受体母亲或姐妹等亲属。

在对杨华进行子宫移植前,该例手术通过了西京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批。首先,供受双方为母女关系,不存在任何利益纠葛;其次,供受双方是完全出于自愿,且积极要求手术。此外,供体只是提供孕育生命的平台,受体的怀孕、生产都是其丈夫以及本人的遗传物质所决定的。基于以上原因,医院伦理委员会通过了该例手术。

子宫移植应有适应症,即受者为子宫性不孕(UFI),指子宫发育不良(包括体积过小、子宫颈相对较长等)或者由于子宫肌瘤、手术感染等原因导致子宫病变,最终致使女性无法正常怀孕。当然,像杨华一样先天性无子宫阴道的女性更属于子宫移植适应症的范围。

除了受者,对子宫移植的供者也有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排除供者的遗传性、器质性疾病。此后需要对供体和受体的DNA进行配型,以确保遗传匹配。接受亲人或近亲的子宫会让DNA的配型更容易成功。瑞典的9例子宫移植都是采用近亲的供体子宫,因而成活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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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子宫 供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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