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前妻和孩子有继承权吗(外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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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13:59

江忆凡+刘恩兰

去年,丈夫不幸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产有房子两套。我们有一个女儿,已经成年了。我和丈夫是再婚,丈夫和他前妻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跟随他前妻生活,每月由丈夫付给他们一定的抚养费。我们结婚时,这两个孩子还很小。目前,丈夫的儿子定居在国外,对于遗产的继承,态度是放弃继承房产,如果要签字走程序,也会积极配合。她前妻和女儿找到我,想要一部分钱后,放弃继承房产。

请问,关于这两套房子该如何处理呢?能过户到我的名下吗?我的女儿还没结婚,如果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以后和女婿会有什么牵扯?

泰安 秦华

秦女士:

首先,你丈夫去世,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你、你的女儿、你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和女儿四人,你丈夫的前妻本人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他们的婚姻已经终止了。

你丈夫和前妻的儿子放弃继承遗产,可以做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3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4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5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关于给予一定的金钱放弃继承,可以给予他女儿金钱后,写一个收条,用来以后做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关于房屋的过户,为了避免必要的纠纷,可以过户给你女儿,做附条件的赠予公证,如果女儿不尽赡养义务可以收回房屋以做保障。过户给你女儿后,房子属于女儿的婚前财产,不必担心其婚后的纠纷。

丈夫利用假学历欺骗我结婚,我能提出离婚吗

大学毕业后,我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颇丰,总想找一位学历相当的如意郎君。但在事业有成的同时,爱情总是擦肩而过。眼看着快三十了,父母和我都很着急。于是,父母在一家婚介中心给我报了名,填写了个人信息。

很快,我通过婚介中心认识了李天。一见面,我就有一见钟情的感觉,加之李天称自己是归国硕士,就对他更加喜欢,心中窃喜:这就是我要找的白马王子。我们建立了恋爱关系,父母也都很满意,没多久我们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正式走进了婚姻殿堂。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完美,我慢慢地发现李天身上有许多缺点。

一次单位举办年会,我带着李天一起参加,巧遇和他同样在一所大学毕业的同事。聊天中,我发现李天支支吾吾,对自己毕业的大学和专业根本不熟悉。我替他打了个圆场。回到家,我气愤地质问他原因,才知道他根本不是什么归国硕士,出于我对他的信任,办了一张假证来欺骗我。

于是,我提出离婚,李天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提出离婚吗?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威海 徐微微

徐女士: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些情形中,并没有利用假证件欺骗感情这一条,所以如果你起诉到法院,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先行调解。至于是否支持你的离婚诉求,法院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达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来确定。

没有写明时间的遗嘱有效吗

父亲是大学教授,擅长绘画、书法。母亲去世后,因为我们忙于工作,便找了一位保姆李阿姨帮忙照顾父亲。去年年底,父亲身患重病去世。

父亲去世后,我和哥哥在父亲抽屉里发现一份遗嘱,遗嘱写明:家中房产由我和哥哥共同共有,但必须让李阿姨一直居住到百年之后,我们才能变卖分割。父亲遗留的所有存款、书画,均赠与给李阿姨。我们确定遗嘱是父亲亲笔书写,而且落款处也有父亲签名,但是没有写明立遗嘱的时间。我们生怕事多,把存款和书画给了李阿姨后,请她尽快搬出父亲的房子。

谁知,一个月后,我和哥哥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是李阿姨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对父亲遗留的房产有终生使用权,有权继续并终生居住在这套房产里。我和哥哥非常震惊,原本以为一人退一步,谁知道李阿姨竟然起诉我们。

请问,我们有权让李阿姨搬离出去吗?父亲的遗嘱有效吗?

青岛 柳芳丽

柳女士:

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你父亲的遗嘱中没有写明具体立遗嘱的时间,也就是缺乏成立有效的必要条件,所以这份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你父亲的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你父亲的房产和留有的存款、书画,均属于遗产,应当由你和你的哥哥一起继承。关于遗嘱中所说李阿姨可以一直居住在你父亲的这套房产中的事项,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那么遗嘱中所涉及到的全部内容都是无效的,由此可见,李阿姨是没有权利继续居住在你父亲的这套房产内的。当然,你们要想让李阿姨搬出,也要给予李阿姨一定的时间。

一方出资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李琴通过相亲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展成男女朋友。期间,李琴多次催促结婚,同时她的父母还要求先买房。我家里条件一般,刚参加工作一年,积蓄不多,的确拿不出钱买房子,想缓一缓再买。于是,我和李琴商量,但她始终不同意。后来,爷爷赠与我一个清代瓷器,懂行的专家告诉我,这个瓷器值80万左右。李琴知道后,让我变现买房。起初,我没有答应,但经不过她的软磨硬泡,只好同意卖掉瓷器。可是,瓷器卖了以后,李琴再次改变想法,提出先结婚再买房,否则房子没有自己的份额。于是,我们在民政局登了记。同年年底,我拿出卖瓷器的钱购置了一套新房,房屋产权证上注明产权人为我和李琴。

今年年初,我们乔迁新居。不久,李琴便以我们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产。我同意离婚,但该套房产是我自己卖掉瓷器购买的,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李琴没有权利分割。谁知,李琴竟然把我告上了法院。

请问,法院会支持李琴分割房产的诉请吗?

张守义

张先生: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你虽然是用变卖瓷器的收入来购买的房屋,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你和李琴名下,应当认定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李琴要求分割的具体份额,是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你可以就相关变卖瓷器买房的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据。

没看清楚就签了字,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去年,丈夫突然病逝,我伤心不已,原本计划退休后好好享受生活,却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打乱。丈夫病逝得比较突然,没有立遗嘱,我只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想当然地认为:我们现在居住的这个房子是我和丈夫的,他去世了,就是我的了,百年之后,就是我孙子的。正当一家人忙于办理丈夫丧事时,大女儿让我和小儿子在一个文书上签了个字,当时因为心情很坏,也顾不得仔细看文书的内容。

此后,大女儿像变了一个人似的,从不来看望我,我的生活起居全部由儿媳照顾。一天,我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来,大女儿将我和小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取得我所居住的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原来,当初大女儿让我和小儿子签的是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的文书,并且还做了公证。

请问,当时我和小儿子根本没有仔细看内容就签字的这份文书,有法律效力吗?

张钦

张女士: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此房产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因为你丈夫突然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属于你丈夫的那一半房产发生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你在获得一半的房产时,还可以继承你丈夫发生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但是,因为你和你的小儿子签署了放弃继承的文书,就等于你们那部分遗产将由你的大女儿来继承。所以,你的大女儿是有权向法院主张取得房产的。虽然你和你的儿子表明,当时没有认真看清楚文书内容,但是也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但这种证据一般取证都非常困难。

所以,在生活中,建议大家要看好文书再签字,平时多学习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父亲早于爷爷去世,爷爷的遗产我可以继承吗

我已过了而立之年,年幼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和姥姥姥爷把我抚养长大。至于父亲那一方的亲戚,几乎没有联系了。

年初,爷爷去世,留下了一套80平米的房屋,房产证上是奶奶和姑姑的名字。现在,姑姑打算卖掉该套房屋,让我签字同意变卖房产,并答应给我5万元作为补偿。如果我不同意签字,她和奶奶就要到法院告我。

此外,我和母亲居住的房子是父亲生前单位分配的房子。父亲去世后,母亲出资买下这套房子的产权,房产证上的性质为私有房产,产权人是母亲的名字。姑姑认为这是父亲的遗产,有她和奶奶的份额,要把我和母亲起诉到法院,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请问,我是否有权利不签字变卖爷爷的房产?姑姑和奶奶是否有权利索要母亲名下房产的份额?

金科

金女士:

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爷爷遗留的房产,其中一部分属于可继承遗产,在未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包括你、你的奶奶、你的姑姑三人。你有权利不签字变卖共有部分,但在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你的姑姑和奶奶是可以请求分割的。

另外,你母亲在你父亲去世后所购买的房屋应当为个人财产,你姑姑和奶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

恋爱期间共同买了房,分手怎么分

我和小倩是高中同学,又是老乡,毕业后考入同一所大学,大一时,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同居。为了节省房租,我们商量想共同买一套一居室的公寓房。专科毕业后,我找到了工作;小倩继续读本科。工作几个月后,我办理了贷款手续,小倩家人给了首付,我们购买了一套45平米的公寓房,房产所有权登记在我俩名下。

谁知,大四毕业,小倩考上了家乡的公务员,而我不想回老家。最后,我们只能和平分手,各奔东西。不过,这套房产的归属却让我们起了争执。小倩主张归她,因为她家出了首付,大学期间打工所赚的钱也贴补了每月所还的贷款;但我认为自己办理了贷款,每月我也偿还大部分贷款,房子理应归我。由于这几年房价飞涨,我们都愿意获得房子,给对方补偿,但一时间又拿不出这么多钱,也担心对方耍赖,故意拖欠,双方关系越闹越僵。

请问,这套房产究竟归谁?如何分割呢?

聊城 尹玉辉

尹先生:

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或是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购买的婚房,分手时房子的归属问题,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的,一般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并考虑双方对房子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一方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

你和小倩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应采取房子归一方所有,拥有房子的一方支付给另外一方相应折价款的方式来分割。虽然小倩支付了首付,每月也相应地支付少量贷款,但是考虑到主贷款人为你,且每月你支付多半贷款,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归你所有。

在法院将房子判归你所有的情况下,你需要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现价给予对方折价款。至于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不能及时补偿对方,这需要你们对这笔补偿款的给付方式和时间作进一步的协商。

继父把房产卖给亲儿子,这种买卖行为合法吗

我幼年丧父,母亲在我8岁时与继父再婚,继父也有一个和我年龄相仿的儿子李政。几年后,母亲单位分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我们一家人就住在这套房子里,一直很和睦。

前几年,母亲因病去世。我和李政也都成家搬了出来,房子继续由继父一人居住。去年房改,继父折合母亲和自己的工龄,交了一少部分钱,把这套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我听说后,找到继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这套房产本就是我母亲留下来的,如今她去世了,就应该属于我。继父说自己已经把房产卖了,买主竟然是他亲生儿子。其实,他们只是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没有实际的现金交易,属于无偿赠与。

请问,这种房产买卖行为合乎法律吗?这套房产究竟应该属于谁?

乳山 张申

张先生:

这套房产是你父亲去世后,你母亲和继父再婚后取得的财产,理应属于他们共同所有,而不是你母亲一人所有。购房时,你的继父使用了你母亲和自己的工龄折算,才可以用低价格购买到,所以这套房产的购房款应该由三部分构成:你母亲的工龄折算、你继父的工龄折算、最终支付的购房款。因为这个缘故,房产登记在你继父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套房产属于他个人所有。

你的继父没有经过你同意,以出售的名义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儿子,这个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后期,如果你对这个行为认可,那么买卖合同有效;不认可,那么合同便是无效。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作为母亲的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继承自己应得的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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